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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知识普及 识别非法金融广告
日常生活中,我们常常可以见到金融相关的广告等宣传行为。在方便人们获取信息的同时,部分不法分子利用多种渠道平台投放非法金融广告,非法金融广告所传递的信息往往是过于夸大、引人误解或者虚假不实的,容易使金融消费者对产品收益产生误解、忽视潜在的风险以及认知发生偏差等,从而导致消费者的人身权益、财产权益等受到损害。非法金融广告的特征1.无资质:无存款业务资质却发布吸收存款的金融产品。2、无风险提示:未提示金融产品的潜在风险。3、虚假承诺:明示或暗示金融产品保本、保收益、无风险。4、夸大宣传:夸大过往业绩,滥用“全国领先”,“行业龙头”等头衔。如何识别非法金融广告?1、多问。询问该公司是否具备合法的资质,查询该公司的相关资质和过往业绩,或通过正规金融机构渠道咨询专业的从业人员。2、多想。想一想金融广告的风险在哪里,自己的风险承受能力有多大。牢记风险和收益并存,高收益必然伴随高风险,天上不会掉馅饼。3、多学。无论金融广告说的如何天花乱坠,这类金融产品的本质没有发生变化。要多学习基础金融知识,培养良好的投资理财习惯,提高识别风险的能力。如何防范非法金融广告?1、对带有“业绩优良”“名列前茅”“位居前列”“最有价值”“唯一”等宣传词进行冷静分析,避免上当受骗。2、掌握基础金融知识,增强理性投资意识,自觉抵制非法金融广告,避免被高利诱惑冲昏头脑。3、认真识别非法金融广告,凡是公开以高额投资回报兜售高息存款、股票、债券、基金和其他项目的,切记要提高警惕,一旦确认为非法金融广告立刻报警。2023-05-31 -
2018年金融知识普及月,金融知识进万家
案例一:非法集资案 2015年12月8日,新华社发布消息,北京某公司运营的“e租宝”平台以及关联公司在开展互联网金融理财业务过程中,涉嫌违法经营活动,非法吸收资金500多亿元,受害投资人遍布全国31个省市。其中,“e租宝”平台实际控制人、钰诚集团董事会执行局主席丁宁,涉嫌集资诈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非法持有枪支罪及其他犯罪。此外,与此案相关的一批犯罪嫌疑人也被各地检察机关批准逮捕。“e租宝”以高额利息为诱饵,虚构融资租赁项目,持续采用借新还旧、自我担保等方式大量非法吸收公众资金,吸收来的资金以“借道”第三方支付平台的形式进入自设的资金池;资金运用上,除了一部分吸取的资金用于还本付息外,相当一部分被用于公司高管的挥霍、维持公司的巨额运行成本、投资不良债权以及广告炒作。案例启发:一些金融信息服务、财富管理、投资理财等机构通过网络渠道或对外开设门店方式,发行名目繁多的“理财产品”“理财计划”等,虚假宣传与银行存在各种合作关系,以高收益误导投资者。投资者不要为高收益诱惑而落入非法集资的陷阱。 案例二:出租出借银行卡洗钱案2017年7月,潘某找到杜某,说急需一批银行卡账户用于资金周转。于是杜某收集了大量身份证件,用这些身份证件在上海市某银行办理了大量个人银行卡账户,并将这些银行卡借给潘某。潘某得到银行卡后,按事先约定联系台湾诈骗犯“阿元”通过银行卡转账的方式为“阿元”转移其通过网上银行诈骗的赃款110多万元,并按10%的比例提成。2017年10月22日,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对此案宣判,认定潘某等4名被告犯有洗钱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零3个月到2年不等。 案例启发:不要出租出借自己的账户。金融账户不仅是您进行金融交易的工具,也是国家进行反洗钱资金监测和经济犯罪案件调查的重要途径。贪官、毒贩、恐怖分子以及所有的罪犯都可能利用您的账户,以您良好的声誉做掩护,通过您的账户进行洗钱和恐怖活动。因此不出租出借账户既是对您的权利保护,又是守法公民应尽的义务。案例三:电信诈骗案2018年7月18日,沈阳市民郭女士接到自称是购物网站客服人员的电话,声称操作失误,要收取郭女士6000元的铂金会员年费。为取消会员,“网站客服”把电话转接给“银行客服”,“银行客服”两次要求郭女士转账到指定账户,以测试银行卡是否可用,并及时将账款转回。在取得了郭女士的信任后,“银行客服”以“充流水”为由,诱导郭女士先后在多个网贷平台借款,还用信用卡透支,骗取转账96419元。案例启发:一般情况下,正规的退款流程只会在购物平台运行,不会单独添加客服微信、QQ、支付宝好友进行,也不会让消费者输入银行卡、密码等信息。这类网贷陷阱通常是从非法渠道获取受害者的相关个人信息,由此取得信任,而后一步步诱导受害者主动进行网贷。银行提示,警惕网贷陷阱的同时更要提防网络电信诈骗,避免身陷“连环圈套”。2018-09-12 -
整治预付卡违规经营专项行动
“整治预付卡违规经营专项行动”—了解多用途预付卡基础知识,提高自我保护意识一、预付卡基础知识预付卡以预付和非金融主体发行为典型特征,按发卡企业不同可划分为两类:一类是发卡机构以特定载体和形式发行的、可在发卡机构之外购买商品或服务的预付价值的用途预付卡,由专营发卡机构发行,可跨地区、跨行业、跨法人使用,发行多用途预付卡需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并获取《支付业务许可证》;另一类是商业企业发行,只在本企业或同一品牌连锁商业企业购买商品、服务的单用途预付卡,属于商务部门监管范畴。二、多用途预付卡持牌机构取得《支付业务许可证》的预付卡机构依法接受中国人民银行的监督管理。未经人民银行批准,任何非金融机构不的发行多用途预付卡,一经发现,按非法从事支付结算业务予以查处。关于全国范围内多用途预付卡持牌机构的名单,公众可登陆人民银行官方网站www.pbc.gov.cn,进入“政务公开>行政执法信息>行政审批公示>《支付业务许可证》核发信息公告>已获许可机构(支付机构)”栏目查看相关信息。三、人民银行依法监管多用途预付卡业务依据1、《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10〕第2号)2、《支付机构预付卡业务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2〕第12号)3、《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存管办法》(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3〕第6号)。四、无证经营多用途预付卡范畴擅自扩大单用途预付卡的应用范围;发行与受理跨法人、跨领域、跨地区使用的多用途预付卡。五、整治多用途预付卡业务违规经营内容检查预付卡发行主体合规资质、客户备付金安全、预付卡资金结算以及其他相关业务;清理整治无证经营多用途预付卡业务的机构;惩戒擅自将单用途预付卡转为多用途预付卡的行为;严厉打击利用预付卡实施的违法犯罪活动。六、无证经营多用途预付卡业务危害未取得支付结算业务许可从事该业务的行为,违反了《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第四条第一款(三)、(四)的规定,破坏了支付结算业务许可制度,危害支付市场秩序和安全,情节严重的,适用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三),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刑事责任。适用于多用途预付卡的具体情形:未取得支付业务许可经营多用途预付卡业务。无证发卡机构非法发行可跨地区、跨行业、跨法人使用的多用途预付卡,聚集大量的预付卡销售资金,并根据客户订单信息向商户划转结算资金。2017-11-22 -
防范电信网络诈骗风险,保障资金安全
2016-12-09 -
打击洗钱人人有责
2016-09-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