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金融知识普及月,金融知识进万家



案例一:非法集资案
    2015年12月8日,新华社发布消息,北京某公司运营的“e租宝”平台以及关联公司在开展互联网金融理财业务过程中,涉嫌违法经营活动,非法吸收资金500多亿元,受害投资人遍布全国31个省市。其中,“e租宝”平台实际控制人、钰诚集团董事会执行局主席丁宁,涉嫌集资诈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非法持有枪支罪及其他犯罪。此外,与此案相关的一批犯罪嫌疑人也被各地检察机关批准逮捕。
    “e租宝”以高额利息为诱饵,虚构融资租赁项目,持续采用借新还旧、自我担保等方式大量非法吸收公众资金,吸收来的资金以“借道”第三方支付平台的形式进入自设的资金池;资金运用上,除了一部分吸取的资金用于还本付息外,相当一部分被用于公司高管的挥霍、维持公司的巨额运行成本、投资不良债权以及广告炒作。
    案例启发:
    一些金融信息服务、财富管理、投资理财等机构通过网络渠道或对外开设门店方式,发行名目繁多的“理财产品”“理财计划”等,虚假宣传与银行存在各种合作关系,以高收益误导投资者。投资者不要为高收益诱惑而落入非法集资的陷阱。

案例二:出租出借银行卡洗钱案
    2017年7月,潘某找到杜某,说急需一批银行卡账户用于资金周转。于是杜某收集了大量身份证件,用这些身份证件在上海市某银行办理了大量个人银行卡账户,并将这些银行卡借给潘某。潘某得到银行卡后,按事先约定联系台湾诈骗犯“阿元”通过银行卡转账的方式为“阿元”转移其通过网上银行诈骗的赃款110多万元,并按10%的比例提成。2017年10月22日,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对此案宣判,认定潘某等4名被告犯有洗钱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零3个月到2年不等。
    案例启发:
    不要出租出借自己的账户。金融账户不仅是您进行金融交易的工具,也是国家进行反洗钱资金监测和经济犯罪案件调查的重要途径。贪官、毒贩、恐怖分子以及所有的罪犯都可能利用您的账户,以您良好的声誉做掩护,通过您的账户进行洗钱和恐怖活动。因此不出租出借账户既是对您的权利保护,又是守法公民应尽的义务。


案例三:电信诈骗案
    2018年7月18日,沈阳市民郭女士接到自称是购物网站客服人员的电话,声称操作失误,要收取郭女士6000元的铂金会员年费。为取消会员,“网站客服”把电话转接给“银行客服”,“银行客服”两次要求郭女士转账到指定账户,以测试银行卡是否可用,并及时将账款转回。在取得了郭女士的信任后,“银行客服”以“充流水”为由,诱导郭女士先后在多个网贷平台借款,还用信用卡透支,骗取转账96419元。
    案例启发:
    一般情况下,正规的退款流程只会在购物平台运行,不会单独添加客服微信、QQ、支付宝好友进行,也不会让消费者输入银行卡、密码等信息。这类网贷陷阱通常是从非法渠道获取受害者的相关个人信息,由此取得信任,而后一步步诱导受害者主动进行网贷。银行提示,警惕网贷陷阱的同时更要提防网络电信诈骗,避免身陷“连环圈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