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福卡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支付业务发展,保障交易各方的合法权益,依据《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支付机构预付卡业务管理办法》等规定,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通福卡是由江苏旅通商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旅通商务”)发行的预付卡系列产品,是旅通商务以特定载体和形式发行的、可用于在“通福商城”及其经营页面(以下统称“通福商城”)上购买商品或服务的预付价值。
第三条 通福卡为不记名卡,有效期为3年。
第四条 通福卡面向个人及单位发行。按信息存贮介质不同分为物理卡、电子卡等。
第五条 本章程所称的“特约商户”是指与旅通商务签订预付卡受理协议,接受预付卡支付的商户,包含有实体店面的网上特约商户。
第六条 旅通商务、购买人、特约商户及其他当事人均须遵守本章程,购买通福卡即视为购买人同意并接受本章程全部内容及相关规定。
第二章 通福卡业务规定
第七条 通福卡资金面额不超过1000元/张,不可挂失,不可赎回。
第八条 购买人购买通福卡应当使用实名并提供有效身份证件。购买人保证向旅通商务提供的身份证件是真实、完整、准确、合法的,并同意旅通商务通过合法手段处理购买人提供的基本信息,保存相关资料。
第九条 单位一次性购卡超过5000元(含)以上,个人一次性购卡超过5万元(含)以上的,超过部分应通过银行转账等非现金结算方式购买,不得使用现金。
第十条 购买人在购卡时应确认通福卡密码完整,并对密码安全负责。持卡人不应将密码告知他人,由于密码泄露造成的一切损失均由持卡人承担。
第十一条 持卡人在特约商户使用通福卡时,应仔细核对消费支付凭证。因持卡人未核对消费支付凭证发生的争议,由持卡人与特约商户核对后,按照过错责任原则,自行协商解决。
第三章 通福卡收费标准
第十二条 因通福卡毁损及其他原因需更换新卡的,每卡收10元换卡费。
第十三条 通福卡自开通之日两年后,收取账户管理费,每月自动划扣卡内余额的10%,最低划扣额为10元,余额不足10元全部划扣,扣完即止。
第十四条 对于超过有效期且尚有资金余额的通福卡,旅通商务提供延期服务,按10元每卡每次的标准收取,延期后卡有效期延长1年。
第四章 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
第十五条 旅通商务的权利
(一)有权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要求购买人按规定提供身份信息及证明文件,并依法保存。
(二)对于违反本章程使用通福卡的,旅通商务有权暂停该通福卡的使用。
第十六条 旅通商务的义务
(一)严格执行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支付机构支付服务的相关法律法规及监管要求,并保障客户备付金安全。
(二)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购买人和持卡人信息的保护,确保信息安全,防止信息泄露和滥用。未经购买人和持卡人同意,不得用于与购买人和持卡人的通福卡业务无关的目的。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三)以书面形式或通过网站,向购买人或持卡人提供通福卡使用的有关资料,包括章程、收费项目及标准等。
(四)因供电、通讯、系统故障等原因导致持卡人不能正常使用通福卡的,旅通商务应当为持卡人解决。
第十七条 购买人或持卡人的权利
(一)购买人或持卡人享有按规定使用通福卡的权利。
(二)购买人或持卡人有权知悉通福卡的功能、使用方法、收费项目及标准。
(三)购买人或持卡人对通福卡使用有疑问的,有权在规定时间内向通福卡平台和旅通商务咨询。
第十八条 购买人或持卡人的义务
(一)购买人或持卡人应当遵从本章程,按照旅通商务相关业务规定使用通福卡。
(二)购买人或持卡人应当向旅通商务提供真实有效的身份信息及证明文件,不得冒用他人身份或使用伪造、变造身份证明文件购买通福卡。
(三)购买人或持卡人未妥善保管通福卡,导致通福卡遗失、灭失造成的经济损失,应当自行承担。
(四)购买人或持卡人对通福卡、密码或密钥保管不善,导致他人冒用通福卡造成的经济损失,应当自行承担。
(五)购买人或持卡人不得在旅通商务指定范围以外的其他场所使用通福卡。购买人或持卡人未按约定进行交易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自行承担。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旅通商务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对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的有关规定,将购买人的购卡资金存入预付卡备付金专用存款账户,并确保备付金的资金安全。预付卡备付金专用存款账户信息如下:
户名:江苏旅通商务有限公司客户备付金
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常州新区支行
账号:1105021629001247494
第二十条 旅通商务接受中国人民银行监管,依法开展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工作,购买人、持卡人、特约商户应依法予以配合,抵制洗钱和恐怖融资活动,防范被洗钱和恐怖融资犯罪分子所利用。
第二十一条 旅通商务、特约商户、参与通福卡业务处理的相关机构、购买人、持卡人均须共同遵守本章程。
第二十二条 旅通商务变更通福卡章程应当提前30日在网站显著位置进行公告。新章程中涉及新增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降低优惠条件等内容的,旅通商务在新章程生效之日起180日内,对原有购买人或持卡人按照原章程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章程自2022年12月10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