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旅通商务有限公司
预付卡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支付业务发展,保障交易各方的合法权益,依据《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支付机构预付卡业务管理办法》等规定,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的预付卡是指由江苏旅通商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旅通商务”)以特定载体和形式发行的可在旅通商务指定的特约商户及网上商城购买商品或服务的预付价值,即“旅通卡”。
第三条 本章程所称的“特约商户”是指与旅通商务签订预付卡受理协议,接受预付卡支付的商户,包含有实体店面的网上特约商户。
本章程所称的“客户”,是指预付卡的购卡人或持卡人,指依法成立的法人及非法人组织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第四条 旅通卡分为记名卡和不记名卡。记名卡无有效期,不记名卡有效期为3年。
第五条 旅通卡实行限额发行,每张不记名卡金额不超过1000元(含),每张记名卡金额不超过5000元(含)。
第六条 旅通卡可在指定的特约商户进行消费,以人民币计价,不计息,不可提取现金,不可透支使用。
第七条 发行企业(旅通商务)、购卡人、持卡人、特约商户及其他当事人均须遵守本章程。
第二章 旅通卡的购买
第八条 凡自愿遵守本章程的自然人或单位,均可凭有效证件向旅通商务申请购买旅通卡。(有效证件包括:居民身份证、军人身份证件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有关文件规定的其他有效证件。单位购买须由本单位职工办理,并提供符合央行规定的购卡单位和经办人的有效身份证件等信息资料)
第九条 购卡人可以通过现金或银行转账等非现金方式(包括支票、汇款、网银划账等,不得使用微信或支付宝)进行购卡,不得使用信用卡购买。
第十条 单位一次性购买旅通卡 5000 元(含)以上,个人一次性购买旅通卡 5 万元(含)以上的,应当通过银行转账等非现金结算方式购买,不得使用现金。
第十一条 购卡人在购买旅通卡时,须检查卡背面覆膜是否完好,如发现覆膜已被刮开或损坏,应在购买当时找售卡人员更换卡片,购卡后离开售卡柜台的,将不予退换。
第三章 旅通卡的使用、充值和赎回
第十二条 凡是现金购买的旅通卡,当天激活使用;采取支票、汇款等方式支付的,一般在资金到账后方可激活使用。
第十三条 持卡人获得旅通卡后,应刮开卡片背面覆膜的6位初始支付密码,及时登录旅通卡官方微信公众号自助修改支付密码,并妥善保管。持卡人未修改初始密码的,在使用时应该由本人通过密码键盘自行输入6位密码,不能将密码告知收银员代替输入,并留意密码输入时不被旁人窃取。
第十四条 持卡人不应将密码告知他人或提供他人使用,由于密码泄露造成的一切损失均由持卡人承担。
第十五条 特约商户因市场需求发生变动的,以旅通商务官方网站和官方微信公众号公告的信息为准。(旅通商务官方微信号:旅通卡)
第十六条 持卡人在特约商户使用旅通卡时,应仔细核对消费支付凭证。因持卡人未核对消费支付凭证发生的争议,由持卡人与特约商户核对后,按照过错责任原则,自行协商解决。
第十七条 持卡人使用旅通卡购物后发生退货的,退货金额由商户核实后回退到持卡人的旅通卡中,退款周期一般为一周。
第十八条 不记名卡不可挂失,记名卡可挂失。记名卡的卡片和密码被盗或遗失,可通过旅通商务客服电话、微信公众号办理临时挂失手续。
第十九条 持卡人需持有效身份证件到旅通卡网点办理挂失补卡,提交相关证明文件后可办理补卡或密码重置。挂失补卡按10元每卡每次的标准收取服务费。
第二十条 卡片损坏不能正常使用时,持卡人可持卡到旅通卡网点办理换卡手续,提交相关证明文件后,按10元每卡每次的标准收取工本费,换卡时须收回旧卡。
第二十一条 记名旅通卡长期有效,不记名旅通卡自过期之日的次月起,收取逾期账户管理费,每月自动划扣2元,余额扣完即止。
第二十二条 对于超过有效期且尚有资金余额的旅通卡,旅通商务提供延期服务,按10元每卡每次的标准收取。
第二十三条 记名旅通卡可在购卡 3 个月后办理赎回。赎回时,持卡人应当出示旅通卡及持卡人和购卡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单位购买的记名卡,由单位办理赎回手续。旅通卡赎回应当使用银行转账方式,由旅通商务将赎回资金退至原购卡银行账户,用现金购买或原购卡银行账户已撤销的,赎回资金退至购卡人的单位或个人银行账户。
第四章 旅通卡服务项目以及收费标准
第二十四条 旅通卡服务项目以及收费标准
第五章 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五条 旅通商务的权利
(一)要求购卡人、持卡人遵守旅通卡购买流程规则及其他相关规定,并提交有效的身份证件及其他相关购买信息。
(二)对违反章程使用旅通卡的单位或个人,可以暂停或终止其持有的旅通卡的各项使用功能。
(三)因停电、网络限制、通讯暂停等意外事件或不可抗力的因素,可暂停旅通卡的激活、使用或其他相关服务。
(四)发现误充值、误发卡、未付款、误激活或因为计算机系统故障发生差错,有权进行纠正(包括但不限于采取冻结、注销等措施),无须事先征得持卡人同意,持卡人应该予以配合。
(五)有权根据具体情况增加、减少或撤销业务种类,也有权拒绝或取消不符合要求的购卡人/持卡人的交易资格,且无须预先通知。
(六)有权对本章程进行解释说明,并保留依法修改本章程的权利。
第二十六条 旅通商务的义务
(一) 旅通商务应当书面或通过公司网站等提供预付卡使用的有关资料,包括章程、收费项目和使用说明等。
(二) 旅通商务应当按照约定通过有关渠道为持卡人提供服务,主要为网站、微信公众号、电话服务和公司客服柜面服务。
(三) 旅通商务应依法对购买人的信息承担保密义务,未经当事人同意不得向任何单位或个人披露,但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或购买人与旅通商务另有约定的除外。
(四) 旅通商务对旅通卡的密码采取计算机单向加密,任何人不能通过系统查看和查询旅通卡密码。旅通商务保证工作人员无法直接查看密码,以确保持卡人密码的安全。
(五) 旅通商务网站有义务在技术上确保整个网上交易平台的正常运行,保证持卡人交易活动的顺利。
(六) 旅通商务网站对交易的接入系统的安全、有效、实时性负责。但不承担因通讯故障等非旅通商务原因所引起交易中断、交易错误而导致的交易纠纷等责任。
(七) 旅通商务负责向持卡人提供业务咨询服务,并在网站公布功能介绍、热点解答等内容。
(八) 除特别说明外,与旅通商务网站及其内容以及旅通商务向持卡人提供的客户端运行软件相关的知识产权均属旅通商务所有。旅通商务有权对持卡人的侵权行为追究相关责任。
第二十七条 持卡人的权利
(一) 持卡人享有按规定使用旅通卡的权利和获得相应服务的权利。
(二) 持卡人有权知悉旅通卡的功能、使用方法、收费项目及标准。
(三)持卡人对旅通卡交易若有疑问,有权在规定时间内向旅通商务提出查询或更正要求。
(四)持卡人可对经证实有瑕疵的旅通卡要求更换。
第二十八条 持卡人的义务
(一) 购卡人应当向旅通商务提供真实有效的身份信息及证明文件,不得冒用他人身份或使用伪造、变造身份证明文件购买预付卡。
(二) 持卡人未妥善保管旅通卡,导致旅通卡遗失、灭失的,应当自行承担经济损失。
(三) 持卡人未按约定进行交易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自行承担。
(四)持卡人应采取合理措施,防止本人密码被窃或泄露。持卡人对预付卡、密码、身份信息保管不善,导致他人冒用预付卡造成的经济损失,应当自行承担。
第六章 其他事项
第二十九条 旅通商务免费向持卡人提供特约商户名录、卡内资金余额等明细查询服务。持卡人可自行关注旅通卡公众号查询。
第三十条 旅通商务24小时客户服务热线为:0519-85605725。
第三十一条 旅通商务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购卡人和持卡人信息的保护,确保信息安全,防止信息泄露和滥用。未经购卡人、持卡人同意,个人信息不得用于与购卡人、持卡人的旅通卡业务无关的目的,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十二条 旅通商务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对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的有关规定,将购卡人的购卡资金存入预付卡备付金专用存款账户,并确保备付金的资金安全。预付卡备付金专用存款账户信息如下:
户名:江苏旅通商务有限公司客户备付金
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常州新区支行
账号:1105021629001247494
第三十三条 旅通商务接受中国人民银行监管,依法开展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工作,购卡人、特约商户、持卡人应依法予以配合,抵制洗钱和恐怖融资活动,防范被洗钱和恐怖融资犯罪分子所利用。
第七章 违约责任
第三十四条 任何一方违反规定的内容,给另一方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按照法律赔偿另一方因此而造成的损失。
第三十五条 任何一方违反规定的内容,给另一方造成损害的,受损害一方应当采取合理措施避免损失扩大,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一方没有采取合理措施避免损失扩大的,对损失扩大部分违约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本章程由旅通商务制定、修改和解释。旅通商务如对本章程进行修改,将提前30日通过营业网点、官网等途径进行公告。
第三十七条 本章程与国家的法律、法规有冲突的,将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八条 本章程及今后旅通公司制定的各项业务操作规定作为本章程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与本章程具有同等效力。
第三十九条 客户在购买和使用旅通卡前,确认已经就全部条款进行了详细地阅读,双方对章程的全部条款均无疑义,并对章程涉及的权利义务、责任限制及免责条款的法律含义有准确无误的理解。
第四十条 本章程于2021年10月8日修订,自公示后生效,原章程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