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1日起一批账户管理新规将要施行

    自今年的12月1日起,个人在银行开立结算账户将执行新的管理规定:同一个人在同一家银行(以法人为单位)只能开立一个Ⅰ类户,已开立Ⅰ类户,再新开户的,应当开立Ⅱ类户或Ⅲ类户。同时,个人开立支付账户也将执行“在同一家支付机构只能开立一个Ⅲ类户”的规定。
 
    一、账户新规出台的背景
 
    上述规定的出台主要是基于以下几个方面的考虑:
 
    一是为了有效遏制买卖账户和假冒开户的行为。根据公安机关反映,在当前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活动中,犯罪分子用于转移诈骗资金的银行账户和支付账户主要来源于两个途径:一个是不法分子直接购买个人开立的银行账户和支付账户。不法分子诱骗一些群众出售本人的银行账户和支付账户,有的甚至直接组织个人到银行批量开户后出售。另一个是不法分子收购居民身份证后冒名或者虚构代理关系开户。不法分子利用买到的居民身份证,伪装成开户者本人或者以亲戚朋友的名义虚构代理关系,到银行开户或者在网上开立支付账户。
 
    二是为了强化个人对本人账户的管理。目前,我国一人数折、一折一户现象普遍,有些银行也以发卡数量作为经营业绩的考核指标。同时,个人缴纳和支付医疗保险、社会保险、养老金、公积金等公用事业费用,往往开立多个银行账户,导致个人有大量闲置不用的账户。据统计,截至2016年6月末,我国个人银行结算账户77.86亿户,人均5.69户。个人开户数量过多既造成个人对账户及其资产的管理不善、对账户重视不够,为买卖账户、冒名开户和虚构代理关系开户埋下了隐患,也造成银行管理资源浪费,长期不动的账户还成为了银行内部风险点。
 
    三是有助于建立个人账户保护机制。在互联网金融和现代通信技术在金融领域中广泛运用的背景下,银行和支付机构依托互联网等电子渠道,为个人远程开立账户,账户的开立越来越方便。但另一方面,当前我国个人信息包括银行卡信息泄露问题突出,因银行卡信息泄露导致的账户资金被窃事件频发。在这种情况下,亟需建立个人账户的保护机制,保护个人账户信息和资金安全。
 
    二、什么是Ⅰ、Ⅱ、Ⅲ类账户
 
    2015年12月,人民银行颁布的《关于改进个人银行账户服务 加强账户管理的通知》(银发〔2015〕392号),建立了个人银行账户分类管理机制,并于2016年4月1日正式实施。该通知根据开户申请人身份信息核验方式和风险等级,将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分为Ⅰ、Ⅱ、Ⅲ类。其中,Ⅰ类户为当前个人在银行柜面开立、现场核验身份的账户,具有全功能;Ⅱ、Ⅲ类户为通过银行柜面或者互联网等电子渠道,具有有限功能。值得注意的是,个人信用卡不属于三类账户的分类体系,不受“同一个人在同一家银行只能开立一个Ⅰ类户”规定的限制。
 

开立方式

银行面对面审核

电子渠道非面对面

Ⅰ类户

携带身份证等有效证件

工作人员面核后开立

不可

Ⅱ类户

携带身份证等有效证件;

无需绑定Ⅰ类户或信用卡账户进行身份验证。

只能用身份证开立;必须绑定Ⅰ类户或信用卡账户;验证信息有5个要素:

开户人姓名

身份证号码

手机号码

绑定账户账号(卡号)

绑定账户是否为Ⅰ类户或信用卡账户

Ⅲ类户

携带身份证等有效证件;

无需绑定Ⅰ类户或信用卡账户进行身份验证。

只能用身份证开立;验证信息有4个要素:

开户人姓名

身份证号码

手机号码

绑定账户账号(卡号)

 
     在账户使用方面,Ⅰ类户是全功能账户,可以办理存取款、转账、消费缴费、购买投资理财产品等,使用范围和金额不受限制。个人的工资收入、大额转账、银证转账,以及缴纳和支付医疗保险、社会保险、养老金、公积金等业务应当通过Ⅰ类户办理。Ⅱ、Ⅲ类户使用范围和金额均受到一定的限制,其中,Ⅱ类户可以办理存取款、转账、购买银行投资理财产品、消费缴费、发放贷款和贷款资金归还等业务,账户资金进、出日累计限额各1万元,年累计各20万元,但购买本行自营和代销的理财产品、贷款发放和归还,以及与绑定账户之间进行转账不受此限额限制;Ⅲ类户可以办理限额消费、缴费和转账业务,但账户余额不得超过1000元,账户资金进、出日累计限额各为5000元,年累计各10万元。
 

主要功能

账户余额

使用限额

账户形式

Ⅰ类户

全功能

无限制

无限额

借记卡及储蓄存折

Ⅱ类户

存款、购买投资理财产品等金融产品、限额消费和缴费、限额向非绑定账户转出资金业务;发放贷款和贷款资金归还。(柜面开立的可以存取现金、从非绑定转入账户资金)

无限制

日累计限额为1万元;年累计限额为20万元。

(账户资金进、出分别按上述限额执行,购买理财、贷款发放和归还,以及与绑定账户之间转账不受限额限制)

电子账户

(柜面办理的可以配发实体卡片)

Ⅲ类户

限额消费和缴费;

限额向非绑定账户转出资金业务。

(柜面开立的可以从非绑定账户转入资金)

账户余额

1000

日累计限额为5000元,年累计限额为10万元。

(账户资金进、出分别按上述限额执行,与绑定账户之间转账不受限额限制)

电子账户

 

 

    同时,鉴于个人在一家银行只能开立一个Ⅰ类户,为方便个人异地生产生活需要,新规同时要求银行对本行行内异地存取现、转账等业务,收取异地手续费的,应当在今年年底前实现免费,以降低个人支付成本。

    个人在支付宝等支付机构开立的支付账户,也根据开户申请人身份信息核验方式和风险等级,划分为Ⅰ、Ⅱ、Ⅲ类。其中,Ⅰ类户仅需要通过一个渠道验证身份信息,开户便捷性最高,账户余额可用于消费和转账,但限额较低;Ⅱ、Ⅲ类户分别需通过至少三个、五个渠道验证身份信息,或者通过面对面方式核实身份,具有更高的余额付款限额;Ⅲ类户的余额除了消费和转账外,还可用于购买投资理财产品。

    三、新规之下,消费者该如何应对?

    一是充分利用账户分类来保护资金安全。个人银行账户的分类管理制度安排,有效兼顾了支付的安全性和便捷性,个人可以利用这一制度安排更好地管理自己的账户,合理分配账户用途和资金,防范资金风险。比如说,消费者可以基于自己工资卡绑定开立一个Ⅱ类或Ⅲ类账户用于绑定支付账户,工资发放后将一部分资金从工资卡转入Ⅱ类或者Ⅲ类账户,用于线上小额消费和缴费,其他资金仍然存放在工资卡中,从而通过Ⅱ类、Ⅲ类账户实现账户风险隔离,彻底保证工资账户资金安全。同时,Ⅱ类、Ⅲ类账户线上消费、缴费具有一定限额,万一出现风险,损失也能控制在有限范围内。需要说明的是,账户的分类只是给消费者提供了账户管理手段,并不是要求消费者一定要去银行将三类账户都开全,是否开立Ⅱ、Ⅲ类户、具体怎么使用这三类账户完全由消费者自己结合自身需要去选择。如果消费者觉得自己能够控制风险,或者很少用网络支付、手机支付,可以只开立一个Ⅰ类户。

    二是消费者原有的存量账户可以保持不变。此次新规主要是对增量账户进行规范,消费者在2016年12月1日前已经开立的Ⅰ类户不受此次规定影响,仍然保持正常使用。针对电信诈骗案件中不法分子以一个身份证在同一家银行开立多个账户进行作案的情况,新规同时也要求银行应当对2016年12月1日前同一个人开立多个Ⅰ类户的情况进行排查,核实个人开立多个账户的合理性。如果个人无法说明合理性的,银行将引导个人归并冗余的账户,或者采取降低账户类别的措施。因此,消费者如果碰到类似情况,应当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积极配合银行将一些闲置不用或用得较少的账户销户,将一些主要用于网络支付或小额高频支付的账户降级为Ⅱ类或Ⅲ类户。这样既可以实现个人资金的集中管理,又可以通过Ⅱ、Ⅲ类户来防范网络支付风险,更好地保护自身的资金安全。当然,如果个人希望按现有方式继续使用已开立的各个Ⅰ类户,仍然可以继续使用,不受影响,但如果数量较多的,应根据银行要求说明情况。

    三是不同账户类型之间可以进行调整和转换。目前,消费者可以在银行网点的柜台申请开立Ⅰ、Ⅱ、Ⅲ类账户,也可以通过手机银行和网上银行足不出户在线申请开立Ⅱ、Ⅲ类账户。消费者可以根据自己的需要对已有账户的类型进行调整:Ⅱ类或Ⅲ类账户要升级成为Ⅰ类账户,对客户身份核实的要求更高一些,会要求客户去网点现场核验身份,但Ⅰ类账户下调为Ⅱ类或Ⅲ类账户则相对简单,客户经过基本的身份确认就可以调整。

    四、消费者还应该知道的其他相关规定

    (一)买卖账户、假冒开户等行为将受到严厉惩罚。一是自2017年1月1日起,对经设区的市级及以上公安机关认定的出租、出借、出售、购买银行账户或者支付账户的单位和个人及相关组织者,假冒他人身份或者虚构代理关系开立银行账户或者支付账户的单位和个人,银行和支付机构将在5年内暂停其银行账户非柜面业务、支付账户所有业务,3年内不得为其新开立账户。而且,人民银行还会将上述单位和个人信息移送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并向社会公布。二是自2017年1月1日起,对经设区的市级及以上公安机关认定的被不法分子用于电信诈骗的涉案账户,银行和支付机构将中止该账户所有业务,并通知开户人重新核实身份。如开户人未在3日内到银行柜面或者向支付机构重新核实身份的,银行应当对账户开户人名下所有账户暂停非柜面业务,支付机构应当对账户开户人名下所有账户暂停业务。

    因此,消费者要注意保管好自己的身份证件、银行账户和支付账户,不要贪图小利将自己的身份证件、银行账户和支付账户出租、出借、出售给他人。一方面这种行为给不法分子实施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提供了条件,另一方面,个人也可能会因此承担违法犯罪的连带法律责任,并被列入黑名单管理,对自己的经济活动产生不利影响。如果身份被不法分子冒用开户,个人名下的其他账户都可能受到一定限制。涉案账户开户人要到银行网点柜台或联系支付机构核实身份,出具被冒用身份开户、同意销户的声明。

    需要提醒消费者注意的是,银行和支付机构向个人重新核实身份,不会以任何理由要求个人提供密码、短信验证码等敏感信息,也不会以任何理由要求个人进行转账等涉及账户资金的操作,个人只需携带本人身份证件到银行柜面或者按照银行和支付机构规定流程核实身份即可。

    (二)ATM非本人同行账户转账24小时后到账。2016年12月1日起,除向本人同行账户转账外,个人通过ATM(自助柜员机,包括其他具有存取款功能的自助设备)转账的,发卡行在受理24小时后办理资金转账。在发卡行受理后24小时内,个人可以向发卡行申请撤销转账。

    这一措施是针对当前电信网络诈骗案件的特点而制定的。据公安机关反映,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中近一半受害人是在不法分子的诱骗下,通过ATM向诈骗账户转账,而其中又有很大一部分受害人是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被不法分子引导在自助柜员机具的英文界面中进行转账操作。受害人大多在完成转账后的较短时间内会意识到上当受骗,但资金已经转出,并被不法分子立即转移。ATM转账24小时后到账措施的实施,有助于将资金阻截在被诈骗分子转移之前,最大限度地阻断诈骗分子通过ATM诱导受害人进行资金转账和赃款变现。

    消费者要清楚了解非本人同行账户ATM转账24小时后到账的规定,合理安排、调度自己的资金需求,对于确实紧急的资金需求,可以通过网银、手机银行等电子渠道,或者到银行网点柜台,选择实时到账方式办理资金转账。另外,由于个人通过自助柜员机发起的转账业务,在受理后24小时之内可撤销,不法分子可能会利用转账撤销实施新的诈骗,请大家收款时务必审慎确认,防止不法分子借机实施诈骗。

   (三)转账管理得到进一步强化。自2016年12月1日起,银行和支付机构在为客户办理资金转账业务时,应当做到以下几个方面的要求:

    一是银行和支付机构要向存款人提供实时到账、普通到账、次日到账等多种转账方式选择,存款人在选择后才能办理业务。

    二是银行在为存款人开通非柜面转账业务时,应当与存款人签订协议,约定非柜面渠道向非同名银行账户和支付账户转账的日累计限额、笔数和年累计限额等,超出限额和笔数的,应当到银行柜面办理。

    三是除向本人同行账户转账外,银行为个人办理非柜面转账业务,单日累计金额超过5万元的,应当采用数字证书或者电子签名等安全可靠的支付指令验证方式。单位、个人银行账户非柜面转账单日累计金额分别超过100万元、30万元的,银行应当进行大额交易提醒,单位、个人确认后方可转账。

    四是支付机构在为单位和个人开立支付账户时,应当与单位和个人签订协议,约定支付账户与支付账户、支付账户与银行账户之间的日累计转账限额和笔数,超出限额和笔数的,不得再办理转账业务。

    目前银行和支付机构普遍提供转账实时到账服务,但实时到账也为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分子和其他不法分子快速转移资金提供了可乘之机。为既保证单位和个人正常资金转账需求,又最大限度地保障单位和个人资金安全,更好地满足客户多层次支付服务需要,此次新规要求银行和支付机构提供转账服务时,应当向单位和个人提供实时到账、普通到账、次日到账等多种方式以供选择。单位和个人可根据实际需求自行选择资金到账方式和时间,对于急需资金的,可以选择实时到账;对于不太紧急的资金需求,可以选择普通到账或者次日到账。